為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有力震懾安全生產領域非法違法行為,推動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近日,坡頭區檢察院向湛江市坡頭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一起危險作業罪,坡頭區法院以危險作業罪判處被告人盧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該起案件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實施以來,湛江市首例以危險作業罪被起訴且被告人被判處實刑的案件,有效打擊了危害公共安全行為。
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期間,犯罪嫌疑人盧某某在未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在自己的小屋內儲存汽油2370公斤。經鑒定,犯罪嫌疑人盧某某私自儲存的汽油為不合格的92號車用汽油。該汽油屬于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具有造成周邊人員重大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現實危險。
經審查,坡頭區檢察院認為盧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規定,涉嫌危險作業罪,遂向區應急管理局口頭建議將本案移送湛江市公安局坡頭分局依法偵查。同時,為保證案件能夠“立得住、訴得出、判得了”,坡頭區檢察院充分發揮提前介入機制,通過提前介入多次與行政執法人員、公安機關辦案人員進行溝通,全面審查案件材料,有效掌握案件情況及動向,并有效引導行政機關做好證據保全工作,確保案件證據質量,為下一步的偵查工作夯實基礎。
最終,坡頭區檢察院于2022年2月24日向湛江市坡頭區人民法院對盧某某涉嫌危險作業罪一案提起公訴。同年3月4日,坡頭區法院以危險作業罪判處被告人盧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接下來,坡頭區檢察院將充分發揮“兩法銜接”的機制優勢,牢固樹立“一盤棋”的整體思想,加強與公安、行政部門的溝通協調,對涉安全生產等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完善與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和線索移送機制,充分利用好提前介入、立案監督、批捕起訴等工作職能,依法公正履職,有效打擊安全生產犯罪,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貢獻檢察力量,助力坡頭打造“全市社會治理樣板區”。
(湛江政法)